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管理,将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机关等多部门参与,县乡村三级联动配合,社会共治的预警、监管、查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