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自建房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将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