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自建房管理,提高农村自建房建造质量,保障农村自建房安全,引导村民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