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建房人是农村自建房建筑活动的实施主体,对房屋建设和使用负首要责任。建房人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自觉接受乡(镇) 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