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房人是农村自建房建筑活动的实施主体,对房屋建设和使用负首要责任。建房人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自觉接受乡(镇) 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