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编制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通用图册,免费供建房人选用。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自建房建设合同示范文本。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