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自建房建筑活动给予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农村自建房建筑活动进行管理,做好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