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的规范要求以及规划审批管理的实施细则。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