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事项公开制度,将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承诺事项、投诉举报方式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栏等场所进行主动公开。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