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无宅基地的村民申请建房规划许可和宅基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同时发放。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