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村自建房屋应当以户为单位,依法申请乡村建房规划许可证。

农村自建房屋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省制定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