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农村自建房屋应当以户为单位,依法申请乡村建房规划许可证。农村自建房屋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省制定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