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运整顿,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