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运营、规范服务、方便乘客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