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