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营运费用,乘客应当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损坏车内设施的,乘客应当予以赔偿:
(一)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内拦车的;
(二)醉酒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乘车无人陪同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
(四)前往异地或者夜间去往偏远地区的乘客拒绝配合驾驶员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办理安全登记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