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一)无计价器、使用故障计价器,不使用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二)不出具当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三)起步价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四)拼客、甩客、倒客或者故意绕行。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