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二十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办结营运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营运车辆和驾驶员治安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