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营运,不得超范围营运,不得在异地营运,但是根据乘客要求,可以将乘客送达异地或者返回。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