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十九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的,应当提前十日报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停业。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