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十八条有效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经营。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