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二)安装符合规定的专用牌照;
(三)符合规定的车型和车体颜色;
(四)安装统一规范的顶灯和空车待租标志;
(五)安装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认可的车载通讯、安全监控和电子调度服务设施;
(六)在规定位置公开经营者名称、租价标准、监督电话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等;
(七)安装经质监部门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八)配置统一规范的客运出租汽车座套;
(九)有专用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
(十)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