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

(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符合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和相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数量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

(五)有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