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以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有期限使用为主要条件的许可制度。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不超过八年,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组织许可。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