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推动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金融人才发展政策,建立健全金融创新激励和保护机制,保障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平等使用公共服务资源。地方金融组织可以依法享受金融机构享受的相关政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