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一)未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二)未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职责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予处理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附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