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八条有效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具体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