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规则以及本条例规定,就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重大金融风险判定标准等制定实施细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