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七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