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风险事件时,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采取相应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