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转移、隐匿、损毁相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