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影响区域金融稳定或者社会秩序的,应当发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和省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的协同作用,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实施风险防范与处置措施:

(一)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地方金融组织、非法金融活动风险识别和预警,做好案件性质认定、移送等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涉嫌金融犯罪活动,依法采取冻结涉案资金、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等措施;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的,依法暂停办理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对违法违规金融类广告,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并予以查处;

(四)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的,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关闭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措施;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