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八条有效非金融组织引发或者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