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六条有效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地方金融组织的重大金融风险已经消除且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应当及时解除相关处置措施。地方金融组织的重大风险无法消除或者不具备继续经营能力的,由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