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