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创新发展的原则,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合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保持地方金融健康、平稳和安全运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