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