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地方金融组织名单和业务范围、经营区域、行业运行监测等信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