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依法登记或者变更企业名称时,应当注明其主营金融业务字样,并在登记经营范围时注明其取得经营资格的全部金融业务字样。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非地方金融组织不得在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相关地方金融业务字样或者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近似字样。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