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授权或者备案等手续。

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活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授权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