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