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处理接到的投诉举报,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