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风险防范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