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航空防治作业等先进适用的防治技术手段,提高科学防治能力和水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