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