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设置必要的宣传牌、标语等,增强公众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意识,营造群防群治社会氛围。

每年4月第3周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