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纳入林长制考核体系。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书,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