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
(三)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和灾情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检疫或者违反规定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的;
(五)对重大性、暴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不力的;
(六)未及时报告新发现和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或者未采取除治措施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