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可以约谈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