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拆除或者损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标志,确因建设需要迁移的,应当征得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