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业务,支持林业生产经营者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