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章 预防除治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化防治组织发展,鼓励林木经营管理者通过购买服务,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